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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公众聚集场所须设紧急疏散标志
时间:2008-11-18 | 来源:新华网福建频道 | 编辑:小林 到论坛与网友交流 | 浏览人数:


   新华网福州11月17日专电(记者来建强)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的《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在体育场馆、旅游景点、商场、宾馆、网吧等公众聚集场所须设紧急疏散标志。

    鉴于近年来各地许多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都发生在人员密集、流动性大的生产经营场所,造成严重人员伤亡,福建省在研究制定安全生产法规时总结此类事故教训,加强对这类公众聚集的生产经营场所的管理。

    该条例规定,公众聚集场所的生产经营必须设置符合紧急疏散需要且标志明显的出口、通道,并保持其畅通;要配备消防、通讯、广播、照明等应急设施和器材,并保证其正常使用;禁止违法违规存放易燃易爆、剧毒、强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这些生产经营单位应采取措施控制进入人员人数,必要时引导人员疏散,否则将处以3000元——200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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